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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服务标准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服务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行为,提高代理机构进场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促进开标、评标、评审现场服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含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单位所委托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拟派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全程服务于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进场交易活动,自觉遵守开评标、评审纪律。

第五条 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秩序。

第六条 不得干涉、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评审。

第七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 服务语言及仪表

第八条 代理机构拟派的服务人员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应统一着装(红马甲)、举止文明、礼貌用语。

第九条 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

第十条 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的语言。如:“你找公管局去”、“自己看交易文件去”、“法律法规就这样规定的”、“我也不清楚”、“我不知道,问别人去”、“有异议投诉去”等。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登记

(一)项目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须登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ggzyjy.xuancheng.gov.cn)进行项目注册、标段划分、交易文件制作等工作。

(二)办理登记时应在交易系统内制作上传以下文件:交易文件备案单、委托代理协议、立项批文 (采购计划表)、资金证明、招标文件(盖骑缝章、封面章)、图纸及审查意见书、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技术规范书等(图纸只需电子版,其它材料须纸质版)。

第十二条 交易文件的发布

(一)交易文件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发布。交易文件及其附件应与公告一同发布,发布信息须与经备案通过的信息一致;

(三)招标、采购公告(投标邀请书)应按以下统一格式发布:宋体、11.5,段落行距固定值27.5磅,首行缩进2个字符,两端对齐;

(四)交易文件发布前,代理机构应在交易系统内办理开评标、评审时间、场地预约工作。

第十三条 澄清、修改的发布

(一)澄清、修改格式应与招标、采购公告要求的一致;

  (二)发布澄清、修改时,投标截止时间须延期的,代理机构应在交易系统内重新预约开评标、评审时间、场地,并维护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代理机构应在抽取评委前向市交易中心信息科提出评标专家抽取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专业、评标时间及回避单位等;

(二)代理机构应于项目抽取评委前通知招标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到专家抽取室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需抽取异地评委的,应于开标前一天抽取确定;

(三)抽取过程中发生缺少符合条件的评委或因评委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及时补抽。代理机构应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它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开标

(一)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到达开标现场,检查会场开标设备,做好开标准备。遇有设备出现故障等情况时,代理机构应及时向项目见证人报告,并配合有关工作人员做好故障排除工作;

(二)开标会现场,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三人,同时满足开标会签到、主持、唱标、现场记录、电子文件解密(拆封标书)、光盘导入等工作的需要;

(三)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在开标前准备好开标资料,并通知招标人、监督人、项目见证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开标会,开标前20分钟招标人、监督人未到场的,项目负责人应电话通知;

(四)代理机构应做好开标签到工作,应组织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人、监督人、项目见证人等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会议记录表》签到,并详细记录开标会过程;

(五)开标主持要求。

1、主持人应使用普通话,主持流畅;2、主持人不得发表与评标、评审内容相关的主观判断;3、主持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开标会议,并做好开标会现场秩序维护工作,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干净整洁;

(六)开标会结束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将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在监督、见证下立即移送至评标室;

(七)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关闭门窗、空调、投影、音响、电灯等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

(一)评标(评审)开始前,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准备好评标(评审)所需资料并存放在评标室,须与网上发布的资料保持一致。评标委员会产生后,负责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概况、评标(评审)办法、澄清、修改、注意条款、开标会现场情况等;

(二)评标(评审)正式开始后,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离开评标室,评标(评审)期间不得私自进入评标室,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评审),不得透露任何有关评标(评审)事项;

(三)如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其它工具资料的,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

(四)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需询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做好询标工作,不得私下谈论、透露与询标或评标(评审)相关的内容;

(五)评标(评审)结束前,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监督人监督下对评标(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督人及评标委员会主任报告;

(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结果复核无误后,办理评标(评审)费用支付事项;

(七)项目评标(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整理所有评标(评审)资料、投标文件等。做好关闭门窗、空调、投影、电脑、电灯等相关设备工作。

第十七条 评标结果公示

(一)评标结果公示格式应与招标公告要求的一致;

(二)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候选人名称、地址、投标报价、综合得分、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姓名及资格证书号码、工期、评标中涉及的主要业绩等内容。

(三)评标结果公示经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复核后,原则上应于项目评审结束后当日发布,特殊情况不能当日发布的,于次日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最后一日必须为工作日。

第十八条 质疑回复

(一)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人质疑答复后,应及时将签章齐全的纸质版回复送至市交易中心存档;

(二)投标人如有投诉,代理机构应全程跟踪、协助调查,并将投诉材料及处理结果抄送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应依据交易结果协助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需要约谈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标公告

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在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公告,评标、评审结果公示格式应与招标公告要求的一致;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退还

(一)代理机构应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告知单,并在交易系统内完成保证金退工作;

(二)投标保证金长期未退还,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做最终解释;

第二十二条 数据报送与项目录入

(一)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当日报送项目数据,格式以《建设工程开标项目数据统计表》为准,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二)代理机构应于每月15-18日,派专员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交易科,完成省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项目(房建与市政类)的录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料归档

(一)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制作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相关资料及合同副本,提交交易中心存档。

(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必须完整,应含目录、招标前期资料、备案资料、澄清、修改、开标资料、评标、评审资料、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异议、投诉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

(三)全面推行电子化档案存档。